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关于我们 >> 校会介绍 >>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2008-9-24 15:30:21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会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 [ 字号: ]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共青团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的委托,设立社团部,负责社团的指导监督工作,扶持各社团健康成长,中国海洋大学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管中心”)是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旨在协调社团之间的关系,繁荣我校社团生活。
第七条 校团委和学生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社管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即为非法社团,不具备作为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九条 新社团成立流程如下:
(一)、向社管中心提交筹备申请书,说明社团的发起原由及其性质,社管中心将在5天内给予答复。
(二)、如筹备申请得到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限期筹备,期限为1个月。筹备校级社团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正式成立:1、社团发起人数不得少于10人,成员不低于50人,其中来自同一单位人数不超过50%;2、必须要有1名以上社团指导老师;3、社团内部机构设置完备,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筹备院级社团参照上述条件向院级团学组织提出申请,并将社团登记表等资料报社团管理中心备案。
(三)、在期限内社团筹备满足以上条件的可向社管中心提交正式资料,包括社团章程草案、社团机构设置及发起人、指导老师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本学期的活动计划。社管中心将报校团委社团部审批。
(四)、通过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并在半个月以内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宣告社团成立。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一定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管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二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等活动必须按相关规定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党团总支同意后报校团委和社管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进行公开宣传活动,须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整洁美观,并署社团正式名称。社团宣传活动须符合相关规章条例。
第十五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时必须正式署名,不得盗用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行使如下权利: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4).修改社团章程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社团会员大会应每学期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物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及财务负责人,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并应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同时学校鼓励社团举办活动寻求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经费赞助。校团委视情况为社团活动提供部分必要经费,支持社团建设和发展,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社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社管中心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团委和社管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和社管中心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优秀社团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和社管中心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并署实名,校团委和社管中心对举报人身份应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团BBS版面(论坛)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开设BBS版面或公开论坛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负责人对BBS的内容负责,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社团BBS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和社管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对有严重错误者,由社管中心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一周内向社管中心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一周内报社管中心核准。
第三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管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管中心或其它组织应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返还社团成员。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社团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社团激励基金,用于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加强校级社团建设,促进优秀社团发展。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进行社团评比,量化打分。每学年上学期末将根据社团本年的综合成绩进行星级评比,同时三星级以上的社团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社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章程、宗旨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社管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无视社团管理章程,不服从社团管理中心的管理,连续三次不参加社团管理中心例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经劝告无效者。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或连续两年未成为星级社团的
第四十条 社团评比细则见《社团星级量化评比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校团委和社管中心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校团委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组织    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上一页:中国海洋大学学生会办公室工作管理条例
下一页:中国海洋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规定

评论

发表评论

Copyright © 2008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会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KingCMS.